土地出租建屋,要繳契稅!
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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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建築物的買賣、贈與、交換、分割、承典、占有等應申報繳納契稅,但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在移轉建物申報契稅時,只有申報主建物而忽略了共同使用或無照違章增建部分,以致地政機關無法辦理登記或造成短漏報契稅情事發生。
財政部表示,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,仍屬建築改良物,於房屋移轉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,但因是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,如產權發生糾紛時,易滋徵納困擾,為保障當事人權益,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