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出租建屋,要繳契稅!
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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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內政部今(25)日召開平均地權條例配套子法草案預告記者會,部長林右昌親自說明新增5項子法內容。林右昌表示,本次條例修法最主要的目的是回應社會期待,打擊投機炒作,讓房地產市場逐漸恢復正常健康狀態。
內政部部務會報21日通過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修正草案。其中,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維護管理機制,針對84年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」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,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,限期成立管理組織,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。
這次修法對於經評估認定有耐震疑慮的建物,政府採取積極的手段來加速處理,同時提高重建容積獎勵,希望雙管齊下,以及時降低災害,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