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出租建屋,要繳契稅!
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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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建築物的買賣、贈與、交換、分割、承典、占有等應申報繳納契稅,但近來發現部分民眾在移轉建物申報契稅時,只有申報主建物而忽略了共同使用或無照違章增建部分,以致地政機關無法辦理登記或造成短漏報契稅情事發生。
這次修法對於經評估認定有耐震疑慮的建物,政府採取積極的手段來加速處理,同時提高重建容積獎勵,希望雙管齊下,以及時降低災害,讓國人住得安心又安全。
內政部於106年12月21日增修「建築技術規則」建築設計施工編,建築物應檢討冬至日照陰影的範圍及採光等相關規範,並考量減緩對於市場上整合中的建案及都市更新案件之衝擊,給予緩衝實施時間,訂於今(109)年7月1日施行。
傳統認知,同一區塊,臨大馬路的房子,棟距大,視野好,交通便利,生活機能佳,比巷內住宅更有保值性與增值性。在實際市場上,大馬路邊房子也多比巷弄住宅貴了5%,甚至10%,房價越高的地方,馬路和巷子價差越是明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