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出租建屋,要繳契稅!
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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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,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並取得使用執照者,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。
在自己的土地上興建房屋,並登記在配偶的名下,也要繳稅?稅捐稽徵機表示,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,而最後擁有者卻是配偶,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,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。